网上河北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质量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损失或质量瑕疵。东光法院推行诉前鉴定,使得一部分案件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及时转立案,这一做法缩短了审理周期,提升了审判质效,取得了明显成效。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化解一案,此次事故造成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但是事后对于姬某某的损失,韩某某并没有赔偿,故姬某某将韩某某以及承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本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但是在赔偿人身损害及车损这一方面,双方就赔偿数额有不同的意见。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均同意对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车损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人民调解员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及时进行了调解,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姬某某感叹的表示这个鉴定报告书真是帮了大忙,有了这个鉴定报告书,双方很快和解了,这样省去了一大笔诉讼费,也节省了很多时间。
诉前鉴定看似与审判工作关系不大,实则不然,鉴定事务由诉中提到诉前,能调解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转立案,有效避免了因鉴定导致的审理周期过长,缩短了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减少了长期未结案件的数量,及提升了审判效率,也有助于调解化解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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