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河北讯(金莹莹)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之间互相借款很平常,正当的借款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是所有的转账或给付金钱的行为都属于借款,今天我们案例中讲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不能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与任某原系邻居,但双方存在多年矛盾,分别于2010年2月、2019年8月12日发生纠纷并报案,后经中间人马某调解,刘某向任某转款30万元,并出具保证书,双方达成谅解。后刘某起诉任某,要求任某返还借款30万元,刘某主张借款的证据只有转账电子凭证回单,任某对刘某的主张不认可。
法院审理
根据刘某给任某转款的具体情节,在刘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刘某主张转款属于借款不符合常理,刘某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任某向刘某借款的意愿及借款的合意,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任某抗辩转账系因双方家庭之间多年的矛盾对任某造成损害的补偿,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任某在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刘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发生。对于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关键问题是查清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核心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被告提供证据证实后,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对自己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中,任某主张转账是赔偿款并提供了证据,刘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所说,所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保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一定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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