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初结婚典礼上的声声誓词,在经历结婚后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日常鸡毛蒜皮后还能记起多少?当婚姻走到尽头,面对孩子抚养问题,互相的体面又能保留多少?
近日,本院审结一起由孩子抚养问题引起的执行案件。陈某与黄某因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薄双方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长女、婚生子随父亲黄某生活,婚生次女随母亲陈某生活,后因黄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院与孩子进行沟通后得知婚生次女(10周岁)不愿和母亲陈某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在充分了解陈某、黄某双方的经济情况、家庭环境、婚生次女(10周岁)本人意见等多方因素,决定婚生次女(10周岁)依旧由黄某抚养。
法官后语
父母离异后孩子本身就变得敏感脆弱,父母的言语或行为冲突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孩子缺乏安全感、变得孤僻。所以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避免将孩子夹在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之中。父母双方要心平气和进行协商,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章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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