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实际交付本金的数额要低于借条中记载的本金数额,此行为被称为“砍头息”。
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砍头息”民间借贷案件。 2019年8月27日,被告赵某因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左某借款62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左某在扣除一年利息1200元后,将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赵某,赵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5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间届满后,被告赵某未按约还款,原告左某催要无果后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去赵某返还借款本金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赵某出具借条中借款数额虽为6200元,但赵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5000元,原告左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因此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5000元认定为本金。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在借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注意保留借款过程中所有沟通交流的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举报、诉讼的证据,便于维护自身权益。(赵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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