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法院民一庭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能动履职,担当作为,深耕“三源治理”,将两起民事案件赔偿款落实到位,化解了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矛盾。
刘某与苏某系再婚家庭,刘某与前夫生育两个儿子。刘某与苏某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才一个月,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贾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其死亡。刘某任职公司为其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刘某父母及其丈夫苏某共同提起两起民事诉讼: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肇事司机贾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以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意外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且两起民事诉讼都把刘某与前夫两个婚生儿子列为第三人。
承办法官马国奎受理该案后,了解到两起案件的矛盾点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赔偿款分配问题,甚至第三人不愿到庭参加诉讼。马法官认为如果不化解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该两起案件判决后双方还会因赔偿款分配问题另行起诉。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马法官决定就双方的赔偿款分配问题进行实质性化解,故在两起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马法官又多次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在马法官的不懈调解下,原告和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支取共计八十万余元赔偿款,至此两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亦避免了双方因赔偿款分配问题引起的另案诉讼。
近年来,深州市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聚焦思想观念、办案理念、办案效果转变,紧紧围绕“三源治理 能动司法”的目标要求,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司法案件发生后续诉讼程序,努力促成“一案了结多案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卢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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