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逐年增加。但是,很多车主法制意识低,辨别风险能力差,没有给自己的爱车及时上保险,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巨额的赔偿,开始悔不当初。
景县法院办理了一起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卢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代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卢某受伤的事故发生,本事故经景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承担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支付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代某受姚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涉案车辆所有人系姚某,姚某未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主办法官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是多种关系交错、矛盾凸显:涉案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驾驶者又不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与驾驶者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系上工途中等,种种迹象表明,该案件并不好办理。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代某表示,自己是给姚某工作,开车也是姚某安排的,责任应由姚某承担;姚某认为,原告诉求过高,且代某也存在过错,自己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李风志法官为了平衡原、被告各方关系,采取“背靠背”调解法。首先与被告姚某进行调解,告知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是因本次事故受伤并实际产生一定损失的原告,另一方是雇佣的员工,于情于理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过李法官耐心调解,姚某决定承担原告全部的合理的损失。见事情有转机,李法官便与原告做工作,通过核对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对部分主张不再坚持。最终,在李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生活中,部分人因贪小便宜或忽视投保时间,而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很有可能存在巨额赔偿的风险。为此,法官提醒,给爱车续缴交强险宜早不宜迟,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义务人,交强险脱保视为未投保。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保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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