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平泉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3月召开了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目前,平泉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21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名。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6个委室。
多年来,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共平泉县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特别是县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事关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认真、及时审议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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