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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树木折断砸坏车,谁来给我修车?
时间:2022-12-22 15:16 来源:网上河北
 
       树木具有美化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但其倾倒、折断等却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当树木折断致人损害后,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邻居。2021你那10月的一天,原告将其汽车停放在被告刘某家的树下,被该树折断的熟知砸坏,造成各项损失7700余元。后双方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被告刘某树下,车辆被折断的树枝砸坏,被告刘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对涉案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的损失,切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将其车辆停放在树下,未对该树存在的危险进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刘某承担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50%。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给予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于飞来横祸,如果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民法典相关规定直接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如果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进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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