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71岁老人去世,老人的两名儿子将肇事车主及所驾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特殊的是,其中一名儿子已44岁且为二级伤残,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以支持呢?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经各方调解,保险公司发挥以人为本、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的作用,积极赔偿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判决理念不谋而合。
2022年8月16日12时,刘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老人相撞,致该老人死亡,经交警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经调查,该老人早年已与妻子离婚,两个儿子其中一位是长达20年二级身体残疾、并且无妻无子的中年人,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项目中有一项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主张抚养年限为14年。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能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本案中,该老人事故死亡时已71周岁,原告主张14年抚养年限实属过高,且71岁的老人是否还存在抚养能力问题都是需要考量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受害人家庭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了6年抚养年限,虽其母亲已与死者离异,但仍具有法定上的抚养义务,故按2人抚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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